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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会议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由全体债权人组成的对于破产预防和破产清算进行决议和监督的机构。破产公司的所有债权人均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当然出席与否由债权人自己选择,但破产人必须要参加债权人会议。破产人必须要回答会议上破产清算组和债权人的询问,而且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本人参加会议,不得委托他人出席。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会议的决议事项是讨论通过和解协议草案,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决议事项,报请人民法院裁定后执行。对于债权人会议决议的异议,一般也是由人民法院裁定。债权人会议对于法院的裁定必须执行。同时,债权人会议也是破产程序的监督机构,是对债务人执行和解协议的监督,也是对破产管理人破产清算活动的监督以及其他监督。债权人会议有权利要求债务人及时真实的提供企业整顿经营的情况,有权对不执行和解协议的债务人重新提出破产宣告的申请,有权要求破产管理人提供破产财产清理、估价、变卖和分配的真实情况,但债权人会议无权代替破产管理人行使对破产财产的清算职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