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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6月11日,粤 传 媒收到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获知:清远市中级法院已于2010年6月10日作出裁定,受理公司就控股子公司广东公明景业印务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还债申请。
裁定如下:
1.受理申请人公司申请被申请人公明景业破产还债;
2.由法院指定破产管理人接管破产企业公明景业。
公司已就公明景业欠付的3,000万元委托贷款本金以及利息、逾期罚息提起诉讼,已于2010年3月收到《民事判决书》并已申请执行,目前尚处于执行过程中,清远市中级法院作出上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后,该执行程序将中止。
公司控股子公司公明景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存在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原因被宣告破产的风险。
公司将根据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